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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级国有资产,加强市级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二)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监管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并组织年度和任期的业绩考核,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三)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全市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负责组织实施与央省企业的对接合作工作;承担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六)加强对市级平台公司投融资监管。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工作,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汇总,并负责执行。(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信访维稳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地方性有关管理制度;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依法对市以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九)负责做好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纪检监察、群团工作。(十)负责管理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对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归口管理。(十一)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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