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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荆门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19〕14号)和《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荆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荆门市医疗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荆门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性文件、市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二)制定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三)组织制定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拟订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四)贯彻落实国家、省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依据职责权限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五)贯彻落实国家、省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依据职责权限组织制定全市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和医用耗材价格政策措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六)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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