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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二)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培育、管理、服务、监督和执法。(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措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五)拟定地方性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的规章,负责市内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六)指导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措施、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九)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十)拟订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措施,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和康复事业发展。(十一)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规划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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