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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直属荆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正县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推进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办理职工公积金缴存、核算、提取、贷款等工作。中心对各个县(市)办事处实行业务指导,对沙市区、荆州区办事处实行统一管理。中心内设8个科室,中心领导班子一正四副。中心核定编制45人,其中中心本级29人,两个区办事处共16人。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前身是荆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于1994年经市政府批准设立。1999—2014年间,中心机构经历了四次重大调整:1999年9月,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从原市房改机构中独立,归口市建委;2001年10月,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告别归口管理,成为直属市政府的独立事业单位;2002年10月,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文件精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调整更名为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县市(区)设立办事处,中心对荆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进入区域化管理;2014年8月,市委、市政府决定,6个县(市)及江北办事处下放地方管理,荆州区和沙市区办事处纳入中心统一管理核算,中心对县市办事处实行业务指导。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中心管理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的原则,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不断探索,形成了一套以我为主的自主归集和自主核算的管理模式。住房公积金政策也扩展到全社会,所有城镇居民,不论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乃至城镇社会居民均可参加公积金缴存并获得基本的住房保障权益。二十五年来,中心以服务于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为已任,认真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完成从管理主导型向服务主导型的转变,不断提升服务技术和水平,开展优质服务,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赢得了政府和广大职工的称赞,也得到上级公积金监管部门的肯定。住房公积金的有效管理与营运,对于建立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住有所居,发挥了突出作用。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组织执行。(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四)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计划购买国债。(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审批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七)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本市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行政执法,并督办公积金缴存工作。(八)负责对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事处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九)负责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的维护、升级及对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事处的监管系统的建设。(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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