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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黄石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黄石市委、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黄石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黄石市知识产权局牌子。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领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单位各项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落实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监管,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三)负责组织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县(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指导,督办辖区内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和经纪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推进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管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依法查处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九)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落实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指导用能单位依法自主开展能源计量工作。(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黄石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规范标准化行为。综合协调标准化事业发展,推进建立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检验检测机构,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十二)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强制性认证、自愿性认证等认证相关活动。监督管理全市检验检测机构和实验室的认可工作。(十三)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十四)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十五)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流通和使用环节)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十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十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十八)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做好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十九)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二十)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二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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