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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拟订黄石市地方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办法,并监督实施;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级、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审核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二)负责全市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三)承担落实市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四)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排污收费、排污申报、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指导县(市)区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工作。(五)负责提出我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及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强环境保护的市场监管。(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振动)、固体废物、电磁辐射、有毒化学品、放射性废物等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监督执行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大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负责全市化学品环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全市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计划;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八)指导、协调、监督自然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政策、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环境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出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协调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九)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制度,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实施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推动全市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实施对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研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国家和地方重大环境保护课题,管理本市环境科技成果和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工作。(十二)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十四)负责拟订全市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指导各级、各单位开展生态文明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全民环保行动,参与拟订并实施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生态环境规划和计划。(十五)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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