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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依法承担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的责任。(三)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上报、发布灾情;负责救灾捐赠管理工作,接收、管理和分配市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四)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五)负责全市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负责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地名使用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地名管理规定的行为。(六)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七)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标准,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和福利发行管理,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划,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八)负责指导婚姻登记和殡葬改革,收养登记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九)负责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民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一)负责民政事业规划财务工作,负责民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管理和使用。(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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