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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10月25日,我国最后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诞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随之成立,至今已走过了60年的光辉历程,为宁夏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进步、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改革开放40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得到了全面恢复和科学发展。1996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迁至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49号办公至今,机构设置日益完善,干警队伍不断壮大。目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设有办公室、政治部(干部处、组宣处)、刑事审判一、二、三庭,民事审判一、二、三庭,行政庭、知识产权庭等部门,现有在编干警210人,员额法官64人。党的十八大以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遵循“让法治成为宁夏未来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要求,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职责使命,狠抓审判执行第一要务,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着力建设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法院队伍,努力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为宁夏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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