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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主要有两项:一是依法审判由省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它案件;依法审判由省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和抗诉案件;依法审理国家赔偿和行政赔偿案件;审理本院终审和中级法院复查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执行依法由省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二是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全省法院的执行工作;指导全省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监督、指导的形式主要是办理上诉、抗诉、申诉到省法院的案件,研究、制定指导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规范性司法文件,指导全省法院开展审判改革工作,安排部署全省法院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和重大、专项活动等。同时,还对全省法院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物质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负有监督、指导和管理职责。省高院在编机构有办公室、政治部(下设组织人事处、法官法警管理处、宣传教育处、老干处)、立案庭(书记员管理室)、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赔偿办、审监庭、执行局(下设综合处、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研究室、司法技术室、法警队、司行处、监察室,共计24个。省法院机关现有中央政法编制373人,实有人员376人。其中,领导班子成员9人,副厅级领导干部7人。法官219名,占总人数的58.24%;书记员40名,司法警察21名,其他工作人员96名。党员327人,占86.97%。全院本科学历的人员260名,占69.15%;硕士68名,占18.1%;博士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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