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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2月初,“云南省政府人民法院”成立,同年11月经中共云南省委批准,改为“云南省人民法院”,1954年底根据全国人大通过的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之规定,正式更名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位于昆明市日新中路393号。审判大楼正面镶嵌着玻璃墙面,寓意人民法院是“明镜高悬”之所;楼前宽广的民主法治广场与街道紧紧相连,表示公平与正义是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中央大道两旁各有水池一个,其上分别置圆形水台,象征人民法院的“天平”永不倾斜;大楼正厅墙面雕刻着“法”的象形文字,让法官于出入之间时刻牢记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近年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深入推进云南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全力打造公正司法、为民司法、严格司法、阳光司法、廉洁司法,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拓展司法职能,更好服务和保障云南省跨越式发展。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和指导云南省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其主要职能是:(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二审、再审等各类案件;(二)负责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统一协调,依法办理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三)指导和监督全省各中、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统一全省法院的执法尺度和裁判标准;(四)协助党委和人大管理下级法院干部;(五)统一组织和协调全省法院司法行政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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