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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7月20日,贵州省人民法院正式成立。1954年9月21日,贵州省人民法院改设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地点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2号迁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东路99号。自成立以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为贵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指导、监督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三、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四、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理本院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提起再审的案件;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 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五、依法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六、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八、答复下级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九、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统一管理、协调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十、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十一、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十二、组织全省人民法院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以及同外省法院之间的交流活动。十三、组织、指导全省人民法院开展思想政治和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地方党委管理下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按照权限考核、奖惩、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协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全省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十四、领导全省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和司法警察工作。十五、管理全省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十六、指导、帮助全省人民法院搞好人民法庭和审判法庭建设。十七、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 法律。十八、承办其他应由省法院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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