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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9月25日新疆和平解放,1950年1月1日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195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随之改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高院所辖全区法院158个(地方法院115个、兵团法院43个),其中高级人民法院1个,高级人民法院分院2个(兵团分院、伊犁州分院),中级法院27个(地方14个、兵团13个),基层法院128个(地方99个、兵团29个),设置人民法庭301个。全区法院共有干警10006人(地方法院8894人、兵团法院1112人),其中法官5273人,年均受理案件30万件左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能包括: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法院管辖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3、依照法律规定复核死刑案件。4、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和本院管辖的其他再审案件。5、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6、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进行业务上监督、指导和工作上的统一协调、指挥。7、依法决定国家赔偿。8、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对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司法建议。9、领导全区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10、组织、指导全区法院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司法行政事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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