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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晋办发[2001]35号文件《关于印发省高级人民法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按照宪法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依法审判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2、依法审判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和抗诉案件。3、依照法律规定提审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4、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5、按照法律规定复核死缓案件,审理死刑案件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6、审理无期徒刑、死缓刑的减刑案件和需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假释案件。7、依照法律监督程序,受理不服本院及所属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案件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再审、提审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8、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而又需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外省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9、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受理并决定国家赔偿。10、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11、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参与地方立法活动,对法律、法规、规章提出修订意见,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12、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协助地方党委考察、配备协管干部;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及工勤人员;协管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本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13、指导全省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全省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14、指导和开展全省法院系统的法制宣传报道工作。15、领导全省法院监察工作。16、承办其它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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