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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全市最高一级审判组织。审判业务部门包括: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下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综合处)、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综合行政部门包括:办公室、政治部(下设干部处、组织宣传处、教育培训处、老干部处)、监察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法制宣传处(新闻处)、技术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司法警察总队。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等。高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多年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为天津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新的形势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担当作为、拼搏进取,为天津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为建设“五个现代化天津”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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