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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执行国家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领域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生态环境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管理制度及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 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监督管理。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监管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及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执法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市承担的国家履行联合国气侯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十一)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市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协调和督办。协调落实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十二)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负责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查处跨区域、流域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十四)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十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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