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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民政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主管社团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承办全市性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年检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社团行政复议;指导全市社团登记管理工作。(三)主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复议;指导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四)主管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制订优抚对象优待抚恤具体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管理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负责特、一等伤残军人的安置与供养;承办革命烈士的上报审批;指导烈士陵园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优抚医院、光荣院的管理;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五)主管军队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协调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开展退伍军人职业技能培训;负责军供站建设。(六)主管救灾救济工作。组织查核和反映灾情,参与当地政府紧急转移、抢救和安置灾民;组织慰问、救助灾民;管理发放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七)主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筹措安排城区最低生活保障金;指导督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八)主管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居委会建设。(九)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登记。(十)主管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乡级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负责城区道、路、巷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城区街道、路、巷地名的命名、更名申报;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负责与毗邻地区行政区域边界勘查、协商、报批工作;指导市内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年检工作;承办边界争议调处事务。(十一)主管五保供养工作。负责五保供养政策的贯彻落实;指导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福利院建设。(十二)主管社会福利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落实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政策;负责民办福利机构管理和社会福利企业审批年检工作。(十三)主管社区建设工作。负责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十四)主管殡葬管理工作。负责殡葬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宣传贯彻和实施;负责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十五)主管社会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救助管理站建设。(十六)管理本级福利资金,监督指导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十七)主管民政计划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管理和使用。(十八)主管老龄工作。制定和实施老年人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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