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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东湖风景区管理体制的通知》(武发[2006]10号),经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市属正局级单位。将中共武汉市委东湖风景区工作委员会更名为中共武汉市委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工作委员会,为市委派出机构,中共武汉市委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工作委员会与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统一行使东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和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一)中共武汉市委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委的决议、决定和指示。2.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风景名胜区的重大问题。3.负责委机关、所属单位和有关部门设在风景名胜区的派出机构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4.负责全委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工委、委机关干部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按规定权限协助管理市直有关部门设在风景名胜区派出机构的领导班子。5.负责风景名胜区思想宣传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6.负责所属单位和市直有关部门设在风景名胜区派出机构的纪律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7.领导统战、群团工作。8.完成市委交办的其它任务。(二)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1.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研究拟定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监督贯彻执行。2.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风景名胜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负责风景名胜区各项建设的建设市场和建筑行业管理,核发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风景名胜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统一规划和建设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产交易市场和物业管理,核发房屋权属证书。4.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配合市规划部门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与市规划部门共同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负责建设规划项目审批前的审核和规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审核风景名胜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工程。5.负责风景名胜区风景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园林绿化、林业管理和科研工作;负责风景资源的调查、评估和绿化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水域的保护和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渔业渔政管理和地方港航海事监管工作。6.负责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和旅游行业管理,组织编制旅游规划并负责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7.负责风景名胜区招商引资工作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事项,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报批风景名胜区投资项目;负责处理风景名胜区涉外事务,按有关规定审核、申报风景名胜区人员出国(境)和对外邀请事项。8.负责风景名胜区财政预决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监督和审计工作,协助税收征管工作。9.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市容环卫、户外广告、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和综合执法工作。10.负责或协调风景名胜区及其托管区域内国土资源、规划、房产、建设、交通、城管、城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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