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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办文〔2019〕49号),武汉市民政局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有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民政工作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三)负责市级直接登记和无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四)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五)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六)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组织、指导区级和街道(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七)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区民政部门落实相关政策,推进婚俗改革。(八)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殡葬单位落实相关政策,推进殡葬改革。(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十)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十一)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十二)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全市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管理工作。(十三)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十四)按规定承担的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保密等主体责任。(十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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