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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一)起草全省民政事业发展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措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五)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措施、标准。负责报省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地名管理工作。(六)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九)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十)拟订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牵头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建设。(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十二)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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