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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娄底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娄发[2015]6号),设立娄底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拟订加强全市金融行业服务、促进金融行业发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二)负责组织全市重大财税调研;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综合治税和协税护税工作;负责财税征管经费的管理考核和财源建设奖励考核。 (三)研究分析国家、省金融政策、宏观金融形势,负责地方金融信息统计与分析工作,掌握全市金融运行情况。研究金融发展重大问题,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四)负责联系省驻娄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协助省驻娄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对我市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并组织目标考核。(五)拟订地方金融风险防范有关政策,协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会同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机制;组织制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预案,协调指导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整顿和规范全市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化解、处置各类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承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负责指导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金融安全区创建,推动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有关监管工作。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及高管层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八)负责指导协调企业上市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拟上市企业的培育推荐,负责企业上市有关审核确认事项的核实工作;指导和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等直接融资工作;配合证券监管机构加强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和资产重组工作;配合证券监管机构加强对辖区境内外上市公司合作监管;负责协调上市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指导地方各类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工作。(九)负责指导证券、保险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改革创新工作。指导保险、证券、期货、信托、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的规范管理工作,指导协调非银行金融机构改制和重组工作;牵头协调推动证券、保险综合创新试点和“险资入娄”投资运用工作。 (十)指导地方性金融业等行业协会的自律建设和管理。(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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