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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林业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等有关地方性林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二)拟订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拟订相关市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管各类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工作;组织指导林木种苗、林木花卉生产、经营工作;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种花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指导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三)组织、监督林业资源保护。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负责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及申报、管理;监督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担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工作。(四)拟订市级湿地保护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拟订全市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计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组织、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全市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五)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化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加强野生动植物市场和流通领域的管理;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殖、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依法或依授权负责全市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陆生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出口和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进出口的审核申报工作。(七)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八)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责任。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林业改革政策意见的实施;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林业改革实施意见、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九)制定全市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合力调整林业产业发展布局,促进林业产业协调发展。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全市林业资源优化配置配套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负责油茶等经济树种的开发利用工作。(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开展防火、扑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十一)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规定;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基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市级林业资金,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市政府规定要求,对年度计划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编制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负责林业产业发展招商引资工作。(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学技术教育培训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的建设。(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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