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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水利局是主管水行政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涉水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保障全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拟订全市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编制市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市区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水能资源普查和调查评价;负责全市重要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全市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全市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五)负责全市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取得工作。(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执行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七)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水库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河道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规费征收制度的实施。(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十)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对水利资金的使用和局属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指导水利经济和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十一)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市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十二)负责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指导全市水利信息化工作。(十三)负责对市白马灌区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工作。制订白马灌区建设开发、保护、调度等方案并督促实施;加强水源保护,确保娄底城区供水安全。(十四)综合协调水文有关工作。(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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