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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农业农村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市农业、农村工作的协调和综合工作,组织研究全市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中的问题,提出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发展和改革工作。(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指导协调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研究提出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政策与规划建议,参与农村小城镇规划和建设的有关工作,参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扶贫开发和农垦改革发展工作。(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农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指导全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四)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体制的建议,指导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惠农政策的落实,指导、监督涉农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行为的治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和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五)组织拟订促进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六)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七)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工作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八)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和市场体系建设,负责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食用菌菌种及肥料、农药、兽药、兽医医疗器械、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标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监督实施农机惠农政策;依法负责渔船、渔港、渔机、渔具的监督管理,指导渔业安全生产。(九)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动植物防疫检疫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动植物防疫检疫措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指导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植物疫病性有害生物普查;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和执业兽医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十)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肥料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十一)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采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十二)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和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内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十四)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监督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十五)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与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对农产品产地安全实行分类管理;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十六)参与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和合作交流项目,开展农业招商引资。(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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