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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正处级,为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二)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及城市公用无形资产进行管理,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力度;依法指导和监督区县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审计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强化对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所监管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与产权(股权)招商引资和资本合作;负责组织协调常德市企业与央企、省企对接合作工作。(五)负责归口管理企业党建工作和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干部;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产权(股权)代表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六)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并负责其日常管理。(七)参与制定和执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负责提出并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九)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的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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