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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有:(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制度及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加强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三)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拟订考核标准,对重大财务事项实施监督,通过预决算、审计、统计、稽核等方法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指导所监管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与产权(股权)招商引资和资本合作;加强与中央、省属企业对接合作工作;负责归口组织协调与中央、省属企业对接合作工作。(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党员管理和领导班子、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奖惩工作。(六)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并编制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八)负责指导全市国有企业法律工作制度建设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九)负责指导监督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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