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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株洲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57号),制定本规定。株洲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金融办)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市政府金融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金融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统筹推进全市金融稳定改革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二)研究分析国家和省金融政策、宏观金融形势以及全市金融运行情况,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的政策建议,协调解决地方金融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三)负责联系驻株金融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做好配合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管联动工作;协调推动驻株各类金融机构规范发展,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四)组织推进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指导全市企业改制上市、挂牌等直接融资工作;指导上市公司资产并购重组;指导地方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工作。(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六)组织协调实施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整顿和规范全市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化解、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七)指导、协调全市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地方性金融机构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认定等相关工作。(八)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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