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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审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审计工作基本规划、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审计、财政经济及有关制度和办法并监督执行。(二)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市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负责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进行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三)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以及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建议。(四)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五)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1、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2、县市区、市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3、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4、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属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5、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6、市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工程结算情况和竣工决算。7、接收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六)负责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协调各成员单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七)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八)负责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并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负责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系统的应用;负责审计信息化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审计系统电子数据审计培训和计算机审计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十一)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专项审计或审计凋查,负责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协同办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十二)负责审计署和省审计厅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及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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