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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株洲市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政协株洲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政协株洲市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和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由参加政协株洲市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政协株洲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一)执行、监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实施;(二)协商决定下届政协株洲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株洲市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三)召集并主持政协株洲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四)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政协株洲市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五)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六)执行政协株洲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七)政协株洲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株洲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的重要建议案;(八)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株洲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九)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株洲市委员会副秘书长;(十)决定政协株洲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十一)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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