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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人民政府直属管理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目前中心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法规审计科、归集执法科、个人信贷科、项目贷款科、计划财务科、科技信息科、客户服务中心、纪检监察室等10个科室,下设中心营业部、雁峰营业部、珠晖营业部、衡南县管理部、衡阳县管理部、衡山县管理部、衡东县管理部、常宁市管理部、祁东县管理部、耒阳市管理部、南岳区管理部等11个经办网点。管理中心先后多次被评为“省文明标兵单位”,2015年被授予全国文明单位的称号。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组织执行;(三)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派出机构的内部核算;(五)审核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七)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八)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九)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帐;(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十一)组织建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派出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十二)向市财政、审计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市审计部门审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十三)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帐核销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财政厅的审批意见办理呆帐的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十四)负责管理市房产局委托管理的其他住房资金;(十五)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市政府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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