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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衡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59 号),制定本规定。衡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市金融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金融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市金融业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草拟加强全市金融行业服务、促进金融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二)研究分析国家和省金融政策、金融形势及全市金融运行情况,会同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三)代表市政府联系协调驻衡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境内外各类金融机构。负责联系及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政金企对接合作,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组织对全市金融机构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四)代表市政府联系国家、省证券监管部门。组织推进全市全方位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与发展,负责全市上市后备资源培育,指导和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和新三板挂牌。指导地方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工作。(五)负责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六)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整顿和规范全市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化解、处置各类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金融安全区创建,推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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