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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审计局,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市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我市审计工作政策,参与起草审计、财政经济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三)负责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进行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以及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建议。(四)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五)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1、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2、区人民政府财政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3、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4、市属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5、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6、市人民政府接收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7、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六)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按规定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协调各成员单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七)负责城市建设、管理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并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的事前监督,负责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组织建设项目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指导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八)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九)负责审计署、审计厅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及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十)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十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机构工作,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检查。(十二)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同办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十三)组织审计我市驻外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十四)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系统的应用,负责审计信息化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组织审计我市政府和国有企业电子政务工程和信息化项目以及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全市审计系统电子数据审计培训和考试工作。(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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