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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水利局,为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保障衡阳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拟订衡阳市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市级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衡阳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水能资源普查和调查评价。负责全市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江河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衡阳市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衡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五)负责衡阳市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衡阳市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取得工作。(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衡阳市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七)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水库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河道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规费征收制度的实施。(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十)指导衡阳市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承担衡阳市水利资金和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经济和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十一)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市)区际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十二)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指导衡阳市水利队伍建设,指导全市水利信息化工作。(十三)负责衡阳市城区防洪工程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负责城区防洪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十四)承办衡阳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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