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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起草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和广播电视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监督全市重点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整体形象宣传推广,促进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五)负责推进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深入实施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六)指导、推进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贯彻广播电视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八)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业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九)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领域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领域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领域市场。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十)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市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十一)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十二)负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指导监督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出版、版权、印刷、电影等市场领域行政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出版、版权、印刷、电影等市场领域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十三)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长沙特色文化走出去。(十四)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指导开展文物的保护、管理、利用工作。(十五)负责文化市场、旅游行业、有关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博、艺术等公众聚集场所、文化艺术经营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十六)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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