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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有关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行使民族、宗教行政执法职能,受理有关行政复议,参与有关行政诉讼。(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现状及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掌握动态,预测发展趋势,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三)研究提出我市少数民族企业发展的特殊情况与措施,参与我市少数民族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回、维民清真“三食”(肉食、饮食、副食)供应工作。(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指导有关方面加强对“汉回村”的扶植帮助,促进我市各民族经济、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负责民族的有关统计工作;负责民族成份的鉴别、更改和少数民族考生的民族成份审核工作。(五)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和使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我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六)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协助有关部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七)承担推动宗教组织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工作,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八)负责骨干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组织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承担向人大、政协推荐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工作。(九)负责全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和服务。(十)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指导区、县(市)民族宗教部门的工作。(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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