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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民政局是市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一)根据国家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结合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定我市民政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对全市各级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二)主管救灾工作,调查上报灾情,分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国内外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指导农村救灾合作保险。(三)主管城乡社会救济,负责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负责开展城镇最低生活线保障工作;负责农村贫困户的扶持工作。(四)主管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及制定我市关于优抚对象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优待抚恤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五)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和管理军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六)主管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指导和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七)组织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工作;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主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指导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辖市(区)、乡(镇)行政区划的有关工作,负责乡、镇的设置、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研究和修订行政区域规划;组织辖市、区际行政区划边界勘界工作,承办辖市(区)以下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向市政府提出仲裁建议;负责本市行政区域信息的发布。(十)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贯彻地名管理法规;制定本市地名管理规划和计划;承办本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组织地名标志牌的设置与管理;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调查、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编辑地名工具图、书;指导辖市(区)的地名管理工作。(十一)贯彻执行社团管理法律法规,制订本市社团管理规定和行政规章;负责全市性社团和市内跨行政区域社团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辖市(区)社团管理工作;负责社协和行政复议工作。(十二)主管婚姻登记和儿童收领养工作,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负责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平坟还田;指导全市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员的收容遣送工作,协调和指导收容遣送和安置场所的管理工作。(十三)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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