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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4〕2号)精神,设立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及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二)依照规定代表省政府向所出资的重要骨干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三)依照法定程序对监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四)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五)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市州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六)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对省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七)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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