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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残联于1989年经市政府批准成立,成立时为正县级单位。残联章程规定,残联组织的职能有三项,即“代表、服务、管 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的康 复、教育、就业、维权、文体等工作。市残联机关共设4个处室,即秘书科、康复科、教就科、信访维权科,另有一个事业单位,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机关总编制8名,其中事业编制7名,工勤编1名。主要职责:(一)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二)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改造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三)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四)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五)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六)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七)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八)联系、指导残疾人群众组织,培训残疾人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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