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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2003年,是直属市政府的副处级事业单位,位于扬州市文昌中路1号运河城市广场B栋103-105号,担负着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重任。中心下设仪征、江都、高邮、宝应、仪征化纤和江苏石油勘探局6个分中心及城区、邗江2个管理部,内设办公室、业务处、财务处、信息处、稽核处。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三、委托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四、依据规定,实施对所属分中心、管理部的垂直管理,对全市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五、拟订、实施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六、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按规定购买国债。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八、根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户资金的使用要求,承办廉租房资金的审批和划拔使用手续。九、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帐,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帐,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十一、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十二、向市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十三、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帐核销申请,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帐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十四、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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