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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农业行政审批及行政许可,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研究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研究拟订农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项目规划,提出相关支持农业发展的项目安排意见,组织、指导和监督项目实施。(三)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财务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四)拟订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加工业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监测和评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的有关工作。(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和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山草坡、宜农滩涂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环境保护、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六)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七)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实施;承担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组织农产品安全的事故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八)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九)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执法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国家标准。依法负责渔船、渔港、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十)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组织实施动物和农业植物防疫、检疫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指导动物和农业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物和农业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及时报告和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十一)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报告、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农药、兽(渔)药、疫苗、农用柴油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十二)组织农业涉外事务和有关国际国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发国际国内农产品市场。(十三)负责农业机械化行业管理。负责农机安全监理和试验鉴定,指导农牧渔业机械的使用与维修管理以及渔业机械的生产管理。(十四)指导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按照权限管理下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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