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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按照通过管资本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履行对市属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国有企业功能分类,积极实施分类监管;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国有资本向关键领域和优势产业集中,推动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二)负责出资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协助编制和督促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负责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负责资产清查结果、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或核准,负责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国有产权的依法登记。(三)协助做好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的文件,审核市直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四)推进出资监管企业改革和重组,改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支持指导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国有企业的改革,审批出资监管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的总体方案;推进“央企入赣”工作。(五)在市委授权范围内,重点管理委派的董事会、监事会和企业党组织班子成员,严格出资监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负责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推进深化选人用人机制改革,加强对董事会市场化选聘经理层工作的指导,逐步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和市场化退出机制。(六)统筹推进所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人才的培养、推荐、引进工作。(七)履行市委规定的企业党的建设方面的职责。(八)按照出资人职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参加所监管企业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管理权限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九)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报告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及保值增值等情况。(十)负责全市产权交易的宏观管理、监督、协调和指导。(十一)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制度;依法对县(区)国有资产监管进行指导和监督。(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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