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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二)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人民防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未办理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大气、水、噪声、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在人行道停车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九)行使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在公共场所办丧事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十)行使文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举办营业性演出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的法规、行政规章;研究制定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管理目标,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十二)负责全市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管执法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各县(区)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管执法工作;负责市本级的环卫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检查、监督、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负责对从事环卫作业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管理工作。(十三)负责市中心城区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如户外广告、道路占用、景点景区、停车场、重要公共场所设施、早点夜市等方面的管理;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店(招)牌设置及其它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及管理;负责对机动车辆容貌管理;负责全市建筑物清洗作业经营单位资质审查、市政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管理工作。(十四)负责制定全市城市文明施工、渣土调剂清运、建材文明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十五)负责中心城区道路、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破道、占道的审批和管理;负责人行道的车辆停放及管理;负责本局实施的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核、预决算审查、质量保证和验收工作。(十六)参与城市规划和全市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十七)指导、协调各县(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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