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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41人。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主持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受理人民群众对抚州市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在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在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务;在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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