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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全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工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二)领导全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三)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四)对全市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五)领导全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执行机关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六)对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七)对全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八)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全市检察机关刑事赔偿事项,并领导全市县(市、区)检察院的举报工作。(九)规划和指导全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财务装备工作。(十)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十一)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进行研究,并向立法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十二)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负责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宣传工作。(十三)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全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十四)组织指导全市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十五)管理市院机关干部。(十六)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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