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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是在实施“对接和珠闽,建设新赣州”发展战略大背景下,按照市委二届三次会议提出的“要在全省率先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配合“十大体系”建设而设立的。2004年7月最初成立时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为科级单位。2005年8月升格为市政府直属正县级事业单位。赣州市金融工作局是全省最早设立的地方政府主管金融事务的工作单位,是市政府协调金融工作的专门机构。2019年1月,更名为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我市落实中央、省金融政策的实施意见,督促驻市金融机构落实好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协调和支持各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引导银行信贷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引导保险业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二)研究拟订全市金融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研究分析经济金融形势,提出优化金融环境、改善金融服务、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建议。(三)负责区域性金融中心和省域金融次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国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的推进实施;指导和推进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和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四)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管;强化对全市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负责地方金融业统计工作。(五)牵头组织开展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配合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牵头地方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机制,牵头维护全市金融稳定。(六)配合中央、省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开展金融监管;配合、协助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省属驻市金融企业进行监管。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考核评估和提出风险问责的建议等工作。(七)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协调工作,指导和推动拟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融资;协助做好证券期货机构和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工作。(八)推进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重组。协调推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发起设立和规范发展;组织推进金融科技创新。开展金融对外合作交流,统筹协调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九)统筹推进全市金融人才队伍规划与建设工作,指导市内相关用人单位的金融人才引进、培育和使用等工作。承担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管理工作,参与对地方金融机构及其高管人员的业绩考核,对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金融企业高管人员的提名、任免提出意见。(十)领导和指导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全市性金融行业协会商会的党的建设工作;协助金融监管机构对地方金融机构及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中介组织的管理;负责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地方金融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规范;负责与驻市金融机构的联系。(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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