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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一)城市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城市管理规划,研究制定城市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2、对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及行业管理;主管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负责城区城市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3、负责城区创建卫生城市工作和综合整治市容环境工作,并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4、研究制定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及管护标准,以及城区余土调剂清运、地方建材运动及流散物体、工地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5、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含店招)设置、张贴(挂)宣传品等的审批管理工作。6、牵头组织实施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工作;负责全市风景园林、城镇绿化的行业管理;指导和监督城区绿化工作。7、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区古树名木、城市雕塑和风景名胜、历史文化古迹进行审定报批。8、指导监督城区市政设施(包括道路、排水、桥涵、夜景照明等)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新(改)建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工程的组织验收工作;负责城区破道、占道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城区停车场、洗车场的管理工作和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占道管理;负责城区夜景照明工作统筹、组织、协调和管理;参与有关部门审核城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大基础设施和居民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参与相关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9、负责城区内河道水面垃圾的清捞处理(以正常水位线为界)。10、负责提出城市维护、城市管理资金的年度计划安排意见;对各项城管资金儿规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11、指导全市城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环卫行业协会、学会工作。12、按有关规定和权限,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党的建设、宣传教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群团、信访维稳和综治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科级干部的培养、考察、任免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局系统会计集中核算、固定资产统一监督和管理;做好城市管理宣传工作;负责系统内安全生产工作和应急工作。13、负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4、负责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15、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二)行政执法职责。主要承担赣州市城区内以下职责: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流动商贩的行政处罚权;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人行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8、行使中心城区河道、湖泊等水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9、行使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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