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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管理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规章。(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文化强市和旅游强市建设。(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四)指导、实施全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五)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六)负责公共文化旅游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和广播影视公益工程,规划、指导文化旅游和广播影视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七)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指导建立全市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体系。(八)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九)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全域旅游和红色旅游跨越式发展。(十)指导全市文化、出版、广播影视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出版、广播影视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出版、广播影视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出版、广播影视和旅游市场。(十一)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影视、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十二)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旅游对外及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旅游对外及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赣州文化“走出去”。(十三)指导、管理全市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文物、博物馆安全督察工作,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十四)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推进全市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十五)指导全市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指导监管电影、电视剧制片、发行、放映工作。协调申报市内立项拍摄的电影。(十六)管理全市新闻出版行政事务,监督管理印刷业,管理著作权等。承担全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国内新闻单位驻市和市内新闻单位分支机构、记者站的监管,负责全市范围内新闻记者证的管理工作。(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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