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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民政局主要职责:(一)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三)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和监察责任。(四)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评定和伤亡抚恤,以及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参战参试人员身份认定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吉安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五)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承办市本级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六)负责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和管理工作。(七)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的核查、统计、上报,负责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承担吉安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八)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承办中心城区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九)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十)负责村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实施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区划名称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负责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收集、整理和鉴定地名档案。(十一)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按职责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十二)负责婚姻管理、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收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承办中心城区殡葬服务和管理工作。(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十四)组织和指导全市老龄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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