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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新余市审计局是新余市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国家审计机关,在市长和审计厅的领导下,负责新余市的审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审计制度规范并监督执行;领导、协调、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2、向市人民政府、省审计厅报告以及向市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直接进行下列审计:⑴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⑵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⑶区县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⑷、市属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⑸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及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⑹市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市政府国债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⑺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它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⑻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在我市的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⑼对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事项。4、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5、组织和指导全市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和开展全市审计机关计算初:审计。6、管理市审计局直属审计机构。7、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区县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8、与区县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区县审计机关,协助管理区县审计局领导班子成员。9、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检查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10、协助市人事局组织全市审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11、参与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12、协助查办经济案件。13、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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