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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二)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较大以上突出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商解决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监督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国家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四)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安排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荒漠化防治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全市环境执法监测与应急监测工作体系,与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十一)负责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配合中央、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促各县区及相关单位开展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问题和信访件的整改工作。监督各县区及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对各县区及相关部门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履行生态环境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问责建议。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十三)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十五)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条约、协议在本市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保护事务。(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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