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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民政局主要职责:(一)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全市民政、扶贫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五保供养、临时救助;承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工作。(三)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四)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承办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手续;褒扬革命烈士;负责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的审核报批和伤残器械的配置。承担萍乡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安置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和管理。按规定做好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六)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的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萍乡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七)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八)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区)、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实施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按职责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十)拟订全市婚姻管理、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收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二)拟订全市老龄事业中长期规划及政策;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工作;推动开展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检查督促县(区)老龄工作。(十三)拟订全市老区建设、贫困地区扶贫开发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按权限审核全市深山区移民、灾后移民、工程移民和新建大中型水库(水电站)移民等各种移民安置规划。(十四)负责全市扶贫开发、老区建设和水库移民项目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扶贫开发、老区建设和水库移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扶贫开发、老区建设和水库移民统计监测工作。(十五)参与制定全市民政、扶贫开发、老区建设和移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全市民政、扶贫资金分配;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使用水库移民资金;指导全市基层民政、扶贫和移民机构的财务会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民政、扶贫开发、老区建设和水库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查审计和监督、检查。(十六)指导全市老区、贫困地区开展有关扶贫方面的横向经济协作、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党政机关和社会各界开展定点扶贫和对口帮扶工作。(十七)协助贫困地区开展对外联络;争取并按规定接受境外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援助;负责外资扶贫款项的引进、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老区、贫困地区科技扶贫的培训、示范、推广工作;组织开展移民的生产技术培训工作。(十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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